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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


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长期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选择“1+1+1”模式实施,按第一年采购预算填报采购计划提交备案,并应在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对供应商的履约评价和财政预算安排等续约条件和要求,第二年或第三年项目预算变动幅度不超过第一年的10%的,可采取续约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续约后,合同总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

二、采购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理的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哈尔滨市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另外,涉及以下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哈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1.属于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2.属于条例第四十条和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重新评审的;3.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4.终止招标的;5.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未依据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独立开展评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6.供应商有无正当理由弃标或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7.其他法定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情况的情形。

三、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在参加项目评审时签署无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承诺(见附件),并将承诺书作为采购文件一部分进行存档。

四、采取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应组织谈判小组或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或磋商,并做好记录作为采购文件一部分进行存档。

五、对市本级非政府采购项目,严禁在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相关信息,一经发现,将限制发布人网上操作权限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将依法依规加强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代理机构执业评价等常态化工作,提高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哈尔滨市各区财政局可参照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

 

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哈尔滨市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



本人          (姓名),身份证号:                 郑重承诺,参与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本人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并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如有不实情况,将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处罚。

 

签字(并手印):    

承诺日期: